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桃簡,2553,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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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2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雅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01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雅娟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並應向被害人鄭宇芯、柯雅齡以附表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補充如下:㈠犯罪事實欄:無。

㈡證據欄: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被告將金融卡及密碼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再由詐欺集團持以向被害人詐取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而為,惟此僅係就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再被告以一次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得被害人鄭宇芯、翁冬蜜、柯雅齡等3 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3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卡及密碼任意提供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得以指示被害人鄭宇芯、翁冬蜜、柯雅齡等3 人將新臺幣(下同)30,000元、29,989元、25,120元匯款至被告帳戶,再由被告帳戶提領詐騙金額,藉以遂行其不法行為,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

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鄭宇芯、柯雅齡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且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鄭宇芯、柯雅齡達成和解,另被害人翁冬蜜亦已表示不需向被告求償,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足按,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被告宣告緩刑2 年;

另就被告與被害人鄭宇芯、柯雅齡之和解內容,併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向被害人鄭宇芯、柯雅齡以附表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被害人│給付方式                │給付金額(新臺幣)│
├───┼────────────┼─────────┤
│鄭宇芯│於民國101 年3 月10日前以│30,000元          │
│      │匯款方式匯款至鄭宇芯指定│                  │
│      │之帳戶。                │                  │
├───┼────────────┼─────────┤
│柯雅齡│於民國101 年3 月10日前以│25,120元          │
│      │匯款方式匯款至柯雅齡指定│                  │
│      │之帳戶。                │                  │
└───┴────────────┴─────────┘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015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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