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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3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晨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59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晨翰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被告王晨翰係役齡男子,籍設金門縣金城鎮○○里○○鄰○○路93巷5 之2 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民國95年間某日,遷移上開屋住處所,至臺北市就學與工作,無故不申報居住處所,致金門縣金城鎮公所分別於99年1 月12日、99年8 月4 日、100 年1 月6 日所發,指定其應於99年1 月28日、99年8 月27日、100 年1 月27日前往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之徵兵體檢通知書,除以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公所汁民字第09900000415 號函遞送之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王晨翰應於99年1 月28日至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接受體檢之徵兵檢查通知書經其之妹親王思涵親收該函,惟王晨翰經其母親轉告通知後仍無故不遵期報到、受檢,其餘通知書則無法送達,而無故不到徵兵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案經金門縣政府函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轉呈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令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晨翰於檢察官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金門縣政府100 年3 月16日府民兵字第1000016023號函送之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書、王晨翰兵籍表㈠、100 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金門縣金城鎮公所99年9 月21日汁民字第0990010 382 號函、拒絕簽收之簽呈、送達通知書各1 份、異動記事資料查詢表3 份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既知己有隨時受徵召之可能,且須收受兵單,則其離去戶籍址遷居他處業已多年,其母親復一再催促其快去當兵等情,則其期間內即應告知其父母關於己聯絡方式甚或新居所,以便區公所得聯繫被告履踐徵兵相關程序,或至相關主管機關詢問或查證己是否已屆徵兵處理期限,竟對此事毫未置理,足徵被告確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是被告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事實,至甚明確,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王晨翰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居住處所遷移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罪。
查被告係以單一犯意,故意不申報或告知他人以己遷徙地址,是其犯意單一,即便被告嗣有數次徵兵檢查未到,當僅能認事實單一之案件,而僅成立單純一罪。
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自不應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應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尚有未洽。
爰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應盡之義務,而仍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懲戒。
四、另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關於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罪,以該徵集令無法送達為必要,是其犯罪時自以該徵集令無法送達時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95 號判決參照)。
本案被告著手於犯行之時間雖在95年間,然因金門縣政府於99年1 月12日始發出徵兵檢查通知,故該通知無法送達時間為99年1 月12日以後,揆諸上開判旨,被告之犯罪行為應至該徵兵檢查通知無法送達時始告完成,是被告上開犯行即非在96年4 月24日減刑基準日前,自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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