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桃簡,713,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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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豐瑞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豐瑞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

爰審酌被告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不動產登記管理之公共信用性、正確性及債權人李茂生之債權擔保受償權利,兼衡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雯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4條規定: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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