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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錦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740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288、1295、1296、142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18666、31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錦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何錦昌雖預見提供電話號碼記憶卡予不相識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犯罪集團藉此詐取他人財物,並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且一般民眾前往電信公司申請電話號碼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無任意向他人收購或借用之必要,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之某時,前往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門市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記憶卡,旋即將上開門號記憶卡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供作向民眾訛詐聯絡之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並提供何錦昌之上開門號以供聯絡,適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附表所示之物品,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詐得款項提領殆盡,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因遲未收到產品,經撥打何錦昌之上開門號亦無從聯絡,方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何錦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99年度偵字第19740 號卷第147 頁),並據證人夏如春、尹同銘、鄭琇薇、黃靜薇、古駿琪、蔡沛晴、王昱荏、魏志益、林家豪、郭豐源、王思淇於警詢時證述綦詳(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740 號卷第4 頁至第5 頁、99年度他字第3388號卷第17頁、第18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457 號卷第5 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718號卷第7 頁至第8 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00號卷第5 頁至第6 頁、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頁至第3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 頁至第2 頁、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頁至第8 頁),復有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9年1 月21日家樂福電信字第099010237 號函、99年2 月23日家樂福電信字第099020260 號函、拍賣網頁資料、轉帳匯款單據、交易明細等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740 號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15頁、第24頁、第33頁至第34頁、99年度他字第3388號卷第22頁至第30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457 號卷第6 頁背面、第12頁第13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718號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26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00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第18頁至第19頁、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5頁至第16頁、第102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1頁至第12頁、第49頁、第50頁、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2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115 頁至第121 頁),足見被告前述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又被告交付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記憶卡予詐欺集團及就附表編號⒑⒒等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此部分既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又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以一交付上開2 行動電話門號記憶卡之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被害人夏如春、尹同銘、鄭琇薇、黃靜薇、古駿琪、蔡沛晴、王昱荏、魏志益、林家豪、郭豐源、王思淇,侵害被害人11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詐欺取財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犯罪使用之幫助犯行,使詐欺取財正犯憑恃犯罪追查不易而肆無忌憚,助長詐欺取財之歪風,顯對社會秩序及人民財產構成嚴重危害,增加被害人夏如春、尹同銘、鄭琇薇、黃靜薇、古駿琪、蔡沛晴、王昱荏、魏志益、林家豪、郭豐源、王思淇尋求救濟之困難,兼衡本案被害人夏如春、尹同銘、鄭琇薇、黃靜薇、古駿琪、蔡沛晴、王昱荏、魏志益、林家豪、郭豐源、王思淇遭詐騙之財物價值、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 騙 方 法 │
├──┼───┼────────────────────────┤
│ 1 │夏如春│於99年1 月11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
│ │ │站佯以刊登販售出售Dyson 吸塵器之不實訊息,並留下│
│ │ │門號00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供作聯│
│ │ │繫之用,致使夏如春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成員之指示│
│ │ │匯款,於99年1 月12日14時12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匯│
│ │ │款新臺幣(下同)1,5650元至羅獻輝(另經臺灣桃園地│
│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華郵政中│
│ │ │壢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 號(聲請書誤載為003283│
│ │ │00000000號)之帳戶內,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2 │尹同銘│於99年1 月7 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
│ │ │站佯以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門號00000000│
│ │ │49號供作聯繫之用,致尹同銘陷於錯誤,而於99年1 月│
│ │ │7 日下標購買,並依該詐騙成員之指示匯款,於同日14│
│ │ │時4 分許,以操作自動櫃員提款機之方式轉帳匯款8,10│
│ │ │0 元至黃翊睿(聲請書誤載為「黃祤睿」,另經臺灣高│
│ │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國泰世│
│ │ │華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 │
├──┼───┼────────────────────────┤
│ 3 │鄭琇薇│於99年1 月7 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
│ │ │站佯以刊登販售數位相機之不實訊息,並以門號093200│
│ │ │7649號供作聯繫之用,致鄭琇薇陷於錯誤,而於99年1 │
│ │ │月7 日下標購買,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於│
│ │ │同日14時58分許,以操作自動櫃員提款機之方式,轉帳│
│ │ │匯款10,000元至黃翊睿(聲請書誤載為「黃祤睿」,另│
│ │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
│ │ │之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
│ │ │戶。 │
├──┼───┼────────────────────────┤
│ 4 │黃靜薇│於99年1 月6 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
│ │ │站佯以刊登販售PSP2007 SONY可攜式遊樂器之不實訊息│
│ │ │,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供作聯繫之用,致黃靜薇陷於│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 │ │於99年1 月6 日19時11分許,以網路匯款(聲請書誤載│
│ │ │為「操作自動櫃員提款機」)之方式,轉帳匯款4,000 │
│ │ │元至陳迪立(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所有之│
│ │ │中華郵政南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
├──┼───┼────────────────────────┤
│ 5 │古駿琪│於99年1 月7 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
│ │ │站佯以刊登販售數位相機之不實訊息,致古駿琪陷於錯│
│ │ │誤,而於99年1 月7 日下標購買,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員│
│ │ │之指示匯款,於同日23時6 分許,以操作自動櫃員提款│
│ │ │機之方式,轉帳匯款2,000 元至馬超傑(經臺灣板橋地│
│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華郵政土│
│ │ │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 │
├──┼───┼────────────────────────┤
│ 6 │蔡沛晴│於99年1 月6 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
│ │ │站佯以刊登販售PSP2007 可攜式遊樂器之不實訊息,並│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供作聯繫之用,致蔡沛晴陷於錯誤│
│ │ │,而於99年1 月6 日下標購買,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
│ │ │指示匯款,於同年月7 日1 時39分許許,以操作自動櫃│
│ │ │員提款機之方式,轉帳匯款5,000 元至蕭清泉(經臺灣│
│ │ │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所有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聲請書贅載蔡沛│
│ │ │晴轉帳匯款至陳迪立所有之上開中華郵政南投郵局帳戶│
│ │ │)。 │
├──┼───┼────────────────────────┤
│ 7 │王昱荏│於99年1 月7 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
│ │ │站佯以刊登販售數位相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門號0932│
│ │ │007649號供作聯繫之用,致王昱荏陷於錯誤,而於99年│
│ │ │1 月7 日下標購買,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 │ │於同日11時22分許,以臨櫃方式轉帳匯款12,000元至林│
│ │ │家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所有之中華郵政│
│ │ │清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
├──┼───┼────────────────────────┤
│ 8 │魏志益│於99年1 月7 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
│ │ │站佯以刊登販售數位相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門號0932│
│ │ │007649號供作聯繫之用,致魏志益陷於錯誤,而於99年│
│ │ │1 月7 日下標購買,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 │ │於同日11時49分許,以操作自動櫃員提款機之方式轉帳│
│ │ │匯款5,500 元至林家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
│ │ │)所有之中華郵政清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
│ │ │戶。 │
├──┼───┼────────────────────────┤
│ 9 │林家豪│於99年1 月7 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
│ │ │站佯以刊登販售Apple iPhone3G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
│ │ │下門號0000000000號供作聯繫之用,致林家豪陷於錯誤│
│ │ │,而於99年1 月7 日下標購買,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
│ │ │指示匯款,於同日14時14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2時30│
│ │ │分」),以臨櫃方式轉帳匯款11,000元至林家立(經臺│
│ │ │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所有之中華郵政清水郵局帳│
│ │ │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
├──┼───┼────────────────────────┤
│10 │郭豐源│於99年1 月7 日12時,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郭豐源│
│ │ │,表示欲出售電視,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供作聯繫之│
│ │ │用,致郭豐源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依該詐騙集團│
│ │ │成員之指示匯款,於同日12時43分許,以操作自動櫃員│
│ │ │提款機之方式,轉帳匯款12,000元至林家立(經臺灣臺│
│ │ │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所有之中華郵政清水郵局帳號01│
│ │ │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 │
├──┼───┼────────────────────────┤
│11 │王思淇│於99年1 月7 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佯│
│ │ │以刊登販售SHARP T91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門號093│
│ │ │0000000 號供作聯繫之用,致王思淇陷於錯誤,而於99│
│ │ │年1 月7 日下標購買,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 │ │,於99年1 月9 日14時16分許,以操作自動櫃員提款機│
│ │ │之方式,轉帳匯款7,000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中華│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1號之帳戶(由檢│
│ │ │察官另案偵辦中)。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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