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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素暖
許素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0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素暖、許素貞共同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許素暖、許素貞2 人係於民國99年4 月29日本件違章建築遭強制拆除後之1 、2 個月後起,共同基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犯意聯絡,在上開拆除地點違反建築法之規定,擅自重建面積約55平方公尺、共3 層、高度約9公尺之鋼骨、鋼板造建築物。
依被告2 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發現縣政府拆掉後,伊等才蓋回去等語(見他字卷第22頁),可見被告2 人於遭強制拆除後,竟又擅自蓋回去,自屬違法重建。
被告2 人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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