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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呂秀珍
被 告 晏子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9年度桃簡字第3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蘭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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