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桃簡附民,188,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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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梁竣軒
被 告 許志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桃簡字第2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志傑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梁竣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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