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桃簡附民,212,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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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林奕偉


被 告 彭沁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921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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