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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培甲
被 告 陳志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41號侮辱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瓊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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