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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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