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矚重訴,10,2012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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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重訴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邱子航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汪廷諭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 日100
年度矚重訴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邱子航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 日以100 年度矚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延長羈押2 月,該裁定業於101 年1 月4 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上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均附於本院卷㈡內),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其抗告期間自101 年1 月5 日起算,應至同年月9 日屆滿。
茲抗告人於收受前開延長羈押裁定後,遲至101 年1 月11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有其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考,其抗告顯已逾期,是抗告人所為本件抗告,法律上顯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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