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簡上附民,53,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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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鍾玠融
被 告 姜義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簡上字第5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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