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5號
附民原告 沈文龍
樓
附民被告 吳東龍
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577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