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簡上附民,59,201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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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9號
附民原告 楊美珍


附民被告 陳長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簡上字第65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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