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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秀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秀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秀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15日、9 月確定,合計刑期3 年15日,於民國98年3 月7 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961號函暨所附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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