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民國98年11月28日起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99年12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100 年5 月15日,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函附之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