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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祥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考之受刑人陳進祥因傷害等案件,歷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本院兼以數罪併罰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而告確定執行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2月28日獲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9月5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0年7月17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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