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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偉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偉俊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在案,於民國97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在案,於97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746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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