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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世賢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世賢前因犯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26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746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於99年12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746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4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3月2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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