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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聖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點肆壹公克,連同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劉聖君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254 號不起訴確定。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含袋重共計2.92公克(淨重2.41公克,管制編號000000000 號),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劉聖君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254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合計淨重2.41公克,包裝重0.51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 /MS)鑑定,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編號000000000 號鑑定通知書1 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沒字第858 號偵查卷宗第2 頁) ,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
又因扣案之包裝袋2 只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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