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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豐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
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楊豐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然扣案之被告所有之海洛因1 包(淨重0.21公克)尚未處理,且海洛因係屬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此有該局鑑定書1 件存卷可參。
聲請意旨以上開扣案毒品(淨重0.21公克)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認其 聲請核無不合(淨重0.21公克),應予准許。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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