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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本軒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99年度易115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本軒均坦承犯行,配合檢警調查,並無逃亡之虞,且家中父親端賴其照顧、扶養,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已因另案送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執癸字第102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
是本院原羈押處分,業因被告另案送執行而消滅,本院自無從再對聲請人之聲請為准予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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