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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崇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崇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崇懷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嚴崇懷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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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公共危險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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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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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9年3月14日 │99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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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1號 │99年度偵字第212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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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桃交簡字第2520號│99年度桃交簡字第3441號│
│實├──┼───────────┼───────────┤
│審│判決│99年8月6日 │99年11月5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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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桃交簡字第2520號│99年度桃交簡字第3441號│
│判├──┼───────────┼───────────┤
│決│確定│99年9月6日 │99年12月6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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