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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中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中品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所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 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2 、3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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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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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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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1 年2 月│有期徒刑1 年2 月│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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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30日 │98年12月29日 │99年1 月7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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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89│99年度偵字第7797│99年度偵字第7797│
│ │ │2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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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71│99年度金訴字第19│99年度金訴字第19│
│ 實 │ │5 號 │號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7 月21日 │99年8 月12日 │99年8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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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8 月23日 │99年9 月6 日 │99年9 月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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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1.附表編號2 至4 號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金訴字│
│ │ 第1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
│ │2.附表編號1 至4 號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
│ │ 第26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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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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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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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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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年1 月4 日 │98年12月2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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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 │檢察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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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7797│99年度偵字第1877│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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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金訴字第19│99年度審訴字第 │ │
│ 實 │ │號 │1930號 │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8 月12日 │99年9 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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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9 月6 日 │99年11月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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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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