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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建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建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彭建順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刑,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2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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