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聲,144,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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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大眼蛙」商標貼紙玖張、「大耳狗」商標貼紙叁張、「美樂蒂」商標貼紙拾張、「Kitty貓」商標貼紙陸拾柒張、「汽車總動員」商標貼紙貳拾叁張、「白雪公主」商標貼紙伍拾伍張、「唐老鴨」商標貼紙柒張、「米老鼠」商標貼紙捌拾柒張、「小熊維尼」商標貼紙玖拾玖張、「哆拉A夢」商標貼紙陸拾捌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永昌所犯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85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大眼蛙」商標貼紙9張、「大耳狗」商標貼紙3張、「美樂蒂」商標貼紙10張、「Kitty貓」商標貼紙67張、「汽車總動員」商標貼紙23張、「白雪公主」商標貼紙55張、「唐老鴨」商標貼紙7 張、「米老鼠」商標貼紙87張、「小熊維尼」商標貼紙99張、「哆拉A夢」商標貼紙68張,為應沒收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為此,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法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2185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誤,堪以認定。

又扣案之仿冒「大眼蛙」商標貼紙9張、「大耳狗」商標貼紙3張、「美樂蒂」商標貼紙10張、「Kitty貓」商標貼紙67張、「汽車總動員」商標貼紙23張、「白雪公主」商標貼紙55張、「唐老鴨」商標貼紙7 張、「米老鼠」商標貼紙87張、「小熊維尼」商標貼紙99張、「哆拉A夢」商標貼紙68張,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鑑識證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等附卷可稽,堪以認定。

準此,扣案之前開仿冒貼紙,均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之物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故前開扣案之物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均得予以沒收。

是依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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