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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國昕
上列被告因違犯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註冊商標圖樣之鞋子壹雙沒收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國昕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98年度偵字第19948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鞋子1 雙,係仿冒CHANEL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以98年度偵字第1994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
而警佯為買家,向被告購入之扣案仿冒CHANEL註冊商標圖樣之鞋子1 雙,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乙節,亦有鑑定證明書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紙存卷足憑(見偵卷第10至12頁),係本件犯罪所販賣之商品,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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