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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粉末壹包(含袋毛重零點參壹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公克,驗餘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美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2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12月2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2月10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屬第二級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2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2月2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2月10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而被告在本案上開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31公克,因鑑驗使用0. 01 公克,驗餘毛重0.3 公克,扣押物保管字號為:98年度安保管字第144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190號偵查卷第3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一節,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30日報告編號UL/2009/A0650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39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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