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聲,167,2011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顗澄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99年度矚訴字第1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黃顗澄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99年7 月9 日繫屬本院,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同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嗣於99年11月2 日經訊問後,合議庭評議已准渠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具保,若未能具保始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予以附條件羈押處分。

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前經合議庭評議既已准渠以30萬元具保如前,本案聲請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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