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桂蕙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桂蕙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桂蕙芳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之時間、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
│附表: 100年度聲字第174號│
├───────┬───────────┬───────────┬───────────┤
│編 號│ 壹 │ 貳 │ 叁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有期徒刑叁月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項 │第1項 │第2項 │
├───────┼───────────┼───────────┼───────────┤
│犯 罪 日 期│98年12月27日 │99年5月16日 │99年5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6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480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簡字第102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 │同左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5月13日 │99年10月29日 │同左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簡字第102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 │同左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6月7日 │99年11月22日 │同左 │
├──┴────┼───────────┴───────────┴───────────┤
│備 註│編號貳、叁: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