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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欣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欣瑜因附表等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欣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張欣瑜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各罪,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 所示各罪確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均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10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 、7 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本院係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 編號 │ 罪 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偵查機關年度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日期 │
│ │ │ │ │ 案 號 ├───────┤ │
│ │ │ │ │ │ 案 號 │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8年9 月29日│桃園地檢98年度│桃園地院99年度│99年2 月22日│
│ │防制條例│6 月 │ │偵字第4905號 │審簡字第29號 │ │
├───────┼────┼────┼──────┼───────┼───────┼──────┤
│ 2 │同上 │同上 │98年12月29日│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院99年度│99年6月28日 │
│ │ │ │回溯26小時內│毒偵字第546號 │審簡字第164 號│ │
│ │ │ │某時 │ │ │ │
├───────┼────┼────┼──────┼───────┼───────┼──────┤
│ 3 │同上 │同上 │99年2 月10日│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院99年度│99年11月1 日│
│ │ │ │ │毒偵字第1360號│審訴字第1053號│ │
├───────┼────┼────┼──────┼───────┼───────┼──────┤
│ 4 │同上 │同上 │99年1 月23日│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院99年度│99年10月29日│
│ │ │ │ │毒偵字第1119號│審訴字第1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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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 │有期徒刑│99年1 月24日│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院99年度│99年10月29日│
│ │ │2月 │ │毒偵字第1119號│審訴字第1000號│ │
├───────┼────┼────┼──────┼───────┼───────┼──────┤
│ 6 │同上 │有期徒刑│99年2 月22日│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院99年度│99年11月12日│
│ │ │6月 │ │毒偵字第2016號│審訴字第1148號│ │
├───────┼────┼────┼──────┼───────┼───────┼──────┤
│ 7 │同上 │有期徒刑│99年2 月22日│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院99年度│99年11月12日│
│ │ │2 月 │ │毒偵字第2016號│審訴字第11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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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㈠如附表編號1 、2 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1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 │ 確定。 │
│ │㈡如附表編號4 、5 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0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 │
│ │ 月確定。 │
│ │㈢如附表編號6 、7 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1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79 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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