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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0 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王昱愷
具 保 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執字第12809 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昱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昱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10113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經對被告(即具保人)戶籍地址為通知,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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