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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宜宏
被 告 蔡宜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宜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0 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958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6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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