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信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信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鐘信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當事人欄內受刑人居所之行政轄區「桃園縣楊梅鎮」應更正為「桃園縣楊梅市」、如附表編號3所示最後事實審與確定判決之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719號」應更正為「99年度壢簡字第406號」、如附表編號3所示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99年11月25日」應更正為「99年7月23日」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