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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祥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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