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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添僅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99年度毒偵字第1545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紅色藥丸1 顆,經鑑驗後確含MDMA成分,有卷附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足憑,其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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