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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被 告 呂芳錡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姜至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被告呂芳錡販賣毒品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呂芳錡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於100 年1月13日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然本院前於100 年1 月18日宣判時已諭知被告呂芳錡得以新台幣五十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經被告呂芳錡之親友繳納出所在案,是本件聲請已無必要,本件自屬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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