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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純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28 號、99年執字第15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純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純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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