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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世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世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
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準此,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2 至編號7 所示罪刑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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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管制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 │月 │ │ │ │
├───────┼──────┼──────┼──────┼──────┤
│ 犯罪日期 │98年1月22日 │99年6月8日、│99年6月8日、│99年3月15日 │
│ │下午4時30分 │9日間某時 │9日間某時 │晚上某時 │
│ │許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
│ │年度偵字第3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30 號 │3012號 │3012號 │1322號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實├─────┼──────┼──────┼──────┼──────┤
│審│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
│ │ │第18號 │第1917號 │第1917號 │第1647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8月3日 │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1月12日│
│ │ │ │ │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
│ │ │第6359號 │第1917號 │第1917號 │第1647號 │
│ ├─────┼──────┼──────┼──────┼──────┤
│ │確定日期 │99年10月14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2月13日│
│ │ │ │ │ │ │
├─┼─────┴──────┴──────┴──────┴──────┤
│備│1.編號2 、3 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9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
│註│ 月確定。 │
│ │3.編號4 、5 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6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
│ │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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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5 │ 6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管制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
│ │ │ │ │ │月 │
│ │ │ │ │ │ │
├───────┼──────┼──────┼──────┼──────┼──────┤
│ 犯罪日期 │99年3月15日 │99年7月29日 │99年7月29日 │99年7月29日 │99年8月19日 │
│ │下午某時 │某時 │某時 │下午9時50分 │某時 │
│ │ │ │ │許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10│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3│0 年度毒偵字│
│ │1322號 │4556號 │4556號 │319號 │第14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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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 │
│實├─────┼──────┼──────┼──────┼──────┼──────┤
│審│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99年度壢簡字│100年度審訴 │
│ │ │第1647號 │字第106號 │字第106號 │第2387號 │字第1285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11月12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8日│100年7月28日│
│ │ │ │ │ │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 │100年度審訴 │99年度壢簡字│100年度審訴 │
│ │ │第1647號 │字第106號 │字第106號 │第2387號 │字第1285號 │
│ ├─────┼──────┼──────┼──────┼──────┼──────┤
│ │確定日期 │99年12月13日│100年5月9日 │100年5月9日 │100年5月27日│100年8月22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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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1.編號6 、7 經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0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桃園│
│註│ 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68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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