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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2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羅偉任
選任辯護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831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偉任因背部罹患長年疼痛之宿疾,經X 光檢查得知係脊椎尾骨產生裂痕及變形,造成生活上極大痛苦與不便,服用看守所內開立之藥物後並無效用,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停止羈押之事由;
又本件被告均已到案陳述,而被告家中尚有幼兒待哺,被告乃經濟之來源,實無繼續隔離被告與家庭、工作之原因及必要;
又本案起訴係依據被害人指訴,然其指訴前後說詞反覆不一,難以盡信,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羅偉任因涉嫌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其他共犯、證人尚待詰問,被告復部分翻異前詞,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100 年9月2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再經訊問後,裁定自100 年12月2 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因共犯黃凱威、吳振雄尚未到案接受詰問,被告與共犯黃凱威、陳志遠就犯罪事實之陳述亦有出入,檢察官及被告之辯護人並均請求傳喚證人黃凱威,本件事實猶待釐清,有事實足認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前項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
又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全戶戶籍資料,被告亦尚有已成年之兄二人,有該戶籍資料可證,顯見被告之母、子尚非無人可予扶養。
復按羈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固稱:被告因脊椎尾骨產生裂痕及變形,有保外就醫之必要云云,惟經本院函詢,查知被告經醫師檢查結果為「患陳舊性尾脊骨外傷,目前病況穩定,行動正常」,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100 年12月28日桃所衛字第1009902561號函附卷可參,是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之事由,此外亦查無有何同條第1款、第2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
從而,本件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無法以具保使之消滅,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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