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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常青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常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藍常青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審易字第1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緩刑3 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確定,受刑人並於民國100 年3 月16日入監服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5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6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6 月3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51 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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