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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富鈞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執聲付字第7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富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富鈞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1月,其於民國97年9 月3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0191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 年5 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 年3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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