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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政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政翰前因運輸毒品案件,裁判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發交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5 月2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4 月5 日,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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