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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增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增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增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後,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於民國97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0 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傅增嘉前於(一)97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23日以97年度審易字第4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97年6 月16日確定在案;
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8 月5 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1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因不得上訴而於同日確定在案;
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97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上揭所述各罪,復經本院於98年2 月12日以98年度聲字第32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於98年3 月2 日確定在案;
(二)另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6 月12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6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98年7 月6 日確定在案,與前揭(一)所示之罪,繼經本院於98年8 月14日以98年度聲字第29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於98年8月25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7年10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1 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12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5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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