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聲,5213,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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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寶得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執聲付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寶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王寶得前因(甲)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以95年度桃簡字第21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乙)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6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丙)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易字第74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

(丁)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應執行刑4 年2月確定;

(戊)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0 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己)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易字第3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

其中(甲)、(乙)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21號裁定分別減刑為1 月15日、2 月確定;

嗣上開(甲)、(乙)、(丙)、(丁)、(戊)、(己)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0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受刑人並於民國98年7月14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5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8月9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7 月1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51 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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