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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建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建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建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及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於民國98年9 月1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嗣於100 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各一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3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⑵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⑷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⑸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⑹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上開⑷⑸⑹所列各罪,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上開⑴⑵⑶所列各罪,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上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0261 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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