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訴,1006,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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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洪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泰翔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4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洪林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方洪林因殺人未遂、傷害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其所涉殺人未遂、傷害犯行,已據證人趙緯清、衛金玖證述在卷,並有被害人鄧宏敦、趙緯清之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照片數張等附卷可稽,復有西瓜刀1 把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自承於案發前無固定住居所,有合理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其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其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著自101 年1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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