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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永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永賢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籍設戶政事務所,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自民國100 年10月28日起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1 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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