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進成
臺北市○○○○路7 號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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