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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銘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銘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俊銘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家興之證述、被告之自白、於被告身上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以及毒品鑑定報告等證在卷可稽,且被告係依法傳喚、拘提未獲,經通緝後始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所犯復為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諭知羈押,並於100 年11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犯罪名、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30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惟倘其於羈押期間101 年1 月17日屆滿以前覓保無著,即不足以具保代替羈押之強制處分,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1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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